2022-05-27 00:00:00 来源: 点击:545 喜欢:0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建许撤回决字〔2022〕11号
浙江纳百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58619312M):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6日取得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4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9号),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已取得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3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建许撤回决字〔2022〕10号
浙江铂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1915500U):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17日取得的电力行业(火力发电(含核电站常规岛设计))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4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10号),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已取得的电力行业(火力发电(含核电站常规岛设计))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3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建许撤回决字〔2022〕10号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2月26日取得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和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4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7号),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已取得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和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3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建许撤回决字〔2022〕9号
嘉兴晟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A8103P):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4日取得的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4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8号),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已取得的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3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建许撤回决字〔2022〕8号
广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58619312M):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1月6日取得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4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6号),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已取得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