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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调整以房建为主的建企转型升级!自3月10日起施行!

2024-03-05 00:00:00   来源:    点击:92   喜欢:0

近日,扬州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本意见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日。



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升级

1、拓展建筑施工领域。调整以房建为主的单一建筑产业结构,积极支持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大型基础设施领域转型发展。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鼓励符合资质要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独参与投标,支持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主要包括

(1)轨道交通项目,新开工的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区间土建、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

(2)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港口航道、地方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2、支持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市外大型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拓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算力算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晋升特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

1、资质奖励:

2、创优奖励:

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严格执行省住建厅结算审计周期规定,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自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审计周期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审计周期不超过180天。

国有投资项目中推进“评定分离”

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在全市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推进“评定分离”,建立健全招标人招标投标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定,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设置不平等招标条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设置不合理条款。

原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扬府规〔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快全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建筑业作为扬州支柱产业、富民产业和优势产业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发展的新目标、新思路和新要求,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转型升级为抓手,以创新发展为动力,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壮大产业发展规模,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建筑强市”品牌含金量,持续巩固和放大扬州建筑业在全省建筑产业全局中的先行优势。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拓宽经营业务领域

1.搭建产业合作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搭建合作平台,支持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市外大型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拓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算力算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市建筑业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铁塔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拓展建筑施工领域。调整以房建为主的单一建筑产业结构,积极支持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大型基础设施领域转型发展。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鼓励符合资质要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独参与投标,支持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主要包括:(1)轨道交通项目,新开工的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区间土建、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2)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港口航道、地方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取得的施工业绩,其实际承担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作为企业资质申报、参与相关工程项目投标的业绩。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两项及以上项目的,可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前提下独立参与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承揽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后,可作为有效业绩参与招投标和资质申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国有资金参与投资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内容和交付标准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部分建设内容在招投标时还不确定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工程造价。鼓励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民用建筑工程中试点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对建筑品质全过程管控作用,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收费标准应结合项目规模、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提升技术应用水平

4.加快推进智能建造。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及产生科研投入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并将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支持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支持邗江区以扬州市建筑产业园为载体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形成智能建造产业链供应链集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5.积极推进绿色建造。强化绿色建造理念,推动发展各专业协同的绿色策划、设计、施工、交付和运维模式,逐步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造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促进绿色建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发挥政府投资工程创新示范引领作用,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打造一批绿色建造示范工程,结合城市更新,同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积极推动绿色施工方式,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有效应用绿色建造新技术,推进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积极推动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推广渣土车、混凝搅拌车、施工机械等纯电、燃料电池等新能源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筑牢产业发展基础,增强企业硬核实力

6.推进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建筑业企业强化科技创新,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投入,支持建筑业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推动建筑业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工法,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支持江苏华建与扬建集团牵头组建扬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市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给予国家和省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建工控股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7.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绿扬金凤计划”“英才培育计划”“名师工作室”等范围,实施建筑业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工程,通过“青年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等活动,提升企业人才层次。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引进人才给予租购房补贴,全市建筑业新引进的35周岁以下人才可依据“人才新政”15条及各地实施细则享受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来留回”补贴等政策。大力推进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加强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供给,发挥建筑业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定期组织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建筑业企业多方联席会议,推动政银投企合作,对重点骨干企业可稳定提高授信额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色的产品,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应收账款、商标权等作为抵押质押进行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建筑业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不额外增加担保要求,保持建筑业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建筑业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保证保险等业务。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承建境外工程项目,可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9.大力培育重点企业。建立建筑业企业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资金筹措、工程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兼并重组、体制创新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培育1-2家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向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运营维护等上下游产业延伸拓展,通过3-5年时间,形成千亿级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推动钢结构、机电工程、建材等领域企业做专做精,择优推荐参评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可择优入选市级建筑业先进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自特长,实现优势互补。强化企业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完善建筑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约束激励机制,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抵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0.支持企业晋升高等级资质。加强专业辅导,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特级(综合)资质,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向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铁路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拓展业务。对当年获批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激励企业拓展市场,加快建筑业“走出去”步伐

11.鼓励企业争创质量精品和承接重点工程。传承扬州建筑业“建一项工程,树一座丰碑”优良传统,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树牢精益施工意识,打造时代精品。对承建项目(不含参建)当年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支持扬州建筑业企业承建国家投资的交通、水利、市政、电力电信等重点工程,对新签国家发改委立项的总承包项目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签省级发改委立项的总承包项目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2.设立“扬州市建筑功勋奖”。着力打造既有战略规划能力又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家队伍。在扬州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政府授予“扬州市建筑功勋奖”:一是所在企业(不含独立法人子公司)在扬州当年度缴纳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二是所在企业(不含独立法人子公司)在扬州当年度缴纳入库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三是所在企业当年度获批特级(综合)资质的;四是所在企业当年度在扬州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对候选人所在企业当年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扬州市建筑功勋奖”获得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推荐,经过市住建局审核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功勋奖人选不限定名额,符合条件均可入选,每人奖励6万元,人选三年内不重复)。“扬州市建筑功勋奖”获得者可优先推荐为市级劳模先进候选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3.培养“扬州市杰出项目经理(建造师)”。致力培养现场管理人员成长为扬州市杰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承建的现场管理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予“扬州市杰出项目经理(建造师)”:一是获得鲁班奖的项目;二是获得詹天佑奖的项目;三是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四是获得公路、水利领域国家级最高奖项的项目。“杰出项目经理”获得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推荐,经过市住建局审核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年1-3人,每人奖励5万元,三年内不重复)。杰出项目经理(建造师)可优先推荐为市级劳模先进候选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4.健全境外“走出去”奖励机制。市政府设立境外市场开拓奖,对年度内境外施工产值全市最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参照建筑功勋奖予以通报,并奖励6万元(以施工合同和外币结算凭证为准)。对新开拓一个国家、地区境外市场,产值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以施工合同和开工证明为准)或新承接总承包单个项目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以施工合同和开工证明为准)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政府予以通报。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新签境外总承包项目并实施的,合同造价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对应奖励5-2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得商务部对外援助资质、境外工程鲁班奖、入围全球最大国际承包商(ENR)250强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在境外独立总承包项目获得所在国政府最高建筑奖项的,视同在本市独立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聚焦行业监管重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5.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勘察设计费和工程款的理由。对不及时足额支付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责。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严格执行省住建厅结算审计周期规定,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自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审计周期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审计周期不超过180天。用好国有投资项目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项清欠平台,严厉打击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定期曝光工程项目费用拖欠情况,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6.推进工程招标投标改革。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在全市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推进“评定分离”,建立健全招标人招标投标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定,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设置不平等招标条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设置不合理条款。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规范应用信用评价成果。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升评标专家的职业操守,切实提升评标质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7.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管理。实施“互联网+监管”,加强建筑领域监管数据互联共享,逐步推进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数字化联动监管。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探索开展区域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评估。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进场设备和材料、施工工序、项目验收的过程质量管控。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提升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覆盖率。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监管,构建“质量安全,造价为本”理念,确保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肯投入,真投入,投入得到回报”。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加以限制。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严把质量、投资、安全、廉洁关,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三超”现象的发生,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事项中实施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加大考核奖励力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8.开展建筑业年度专项考核。将建筑业目标管理纳入全市综合考核体系,对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扬州建工控股集团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奖励。建筑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设一、二、三等奖,各等次名额分配根据建筑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本着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市住建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建工控股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9.激励企业争先创优。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批“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个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良好发展氛围。三年内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企业,可免交当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

20.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实体化运作市、县两级建筑业发展工作专班,协调解决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在统筹协调、政策落实、纾困解难、金融服务、欠薪管理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建立优质优价制度,建设工程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深入推进“桩基先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桩基工程可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取消各类违法设置的校验、备案、等级、领取信用手册、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区域和行业市场壁垒,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全力打造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应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本地、本部门落实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未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参照我市工业企业现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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