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6 00:00:00 来源: 点击:1686 喜欢:0
近日,人社部颁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在《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材料》、《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材料》里明确规定了:
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等9项考试报名,不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改为告知承诺制;
一建、监理工程师等10项考试,不再需要职务聘用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
补办资格证书不再需要丢失登报声明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提交补发申请;
企业办理社保登记不再需要营业执照、执业证件、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企业信息变更证明等材料;
单位社保注销登记不再需要社保登记证;
一起来看看具体怎么说的吧: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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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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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 |
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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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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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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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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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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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
申请更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附件1《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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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一条。 |
通过核实身份证件、户口簿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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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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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出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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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职称评聘证明 |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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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登报声明和单位证明 |
办理补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有关规定。 |
当事人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 |
此前,住建部也曾发布过《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针对企业资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专职人员证书、养老保险凭证等多个证明材料从证明改为承诺;
在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取消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改为向主管部门作出承诺。
从个人到企业,从资格考试到市场运行,建工正在经历着一场“承诺制”的改革风波。无疑,这项考核的实施印证着国家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的决心,同时也对个人与住建企业的执行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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