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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能否参照适用?

2020-06-15 00:00:00   来源:网络    点击:1802   喜欢:3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为了转移工程款支付风险,总承包人经常会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即将发包人付款作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付款的前提条件。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能否参照适用呢?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践中通常认为,上述“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参照的主要是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

而单纯的“背靠背”条款约定的是支付条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价格计算问题。因此不能参照适用。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也通常认为,“背对背条款”不属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因此,也不能参照适用。

综上,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不能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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