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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后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开发商需向购房人提供《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2020-08-26 00:00:00   来源:网络    点击:2268   喜欢:0

未来,购房人在办理新房收房手续时,除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外,还得记得让开发商提供质量保证书。8月21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并面向社会就《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原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

文本(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交付和质量保修管理工作,提高住宅工程售后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编制《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并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购房人提供。

二、该示范文本为《保证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但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等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T641-2018)明确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

三、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将《保证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宣贯、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市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制度和本示范文本样式,编制《保证书》。同时加大对《保证书》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并提供《保证书》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本示范文本适用于住宅工程。其他非住宅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六、本示范文本可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http://zjw.beijing.gov.cn)。示范文本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邮箱:bjjwzlc@163.com)。

 

附件: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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