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00:00:00 来源: 点击:1000 喜欢:1
▎来源:杭州市住建委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委《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给你们。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各有关企业要引以为戒,强化诚信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建罚〔2020〕13号
当事人:杭州金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堵垚鹏
单位地址:杭州市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788号美伦·美郡美伦3幢2单元1201室
2019年6月4日,杭州金望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山色满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行政许可。我委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其提供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存在虚假情况。经本机关会同市林水局核实,查明其提供的“勉县周家山镇李家坪水电站工程”和“西乡县里坝镇小庙河水电站工程”均不属实。
本机关对杭州金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堵垚鹏作调查询问,堵垚鹏称不知道“勉县周家山镇李家坪水电站工程”和“西乡县里坝镇小庙河水电站工程”两项业绩是否是真实的。经核实,杭州金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本机关《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杭州金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资质时的相关资料、本机关发市林水局的协查函、市林水局的告知函、本机关对杭州金望建设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杭州金望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杭州金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规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叁万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建罚〔2020〕14号
当事人:杭州鼎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杭建
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春光村7组
2019年6月4日,杭州鼎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行政许可,之后,我委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其提供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存在虚假情况。经本机关会同市林水局核实,查明其提供的“泗阳节制闸除险加固工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和“连云港市应急水源地工程(蔷薇湖水库)施工04标”业绩技术负责人均非其提供的技术负责人祁德超。
本机关对杭州鼎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杭建作调查询问,王杭建承认申请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提供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有关资料存在虚假的情况。经核实,杭州鼎梦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本机关《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杭州鼎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资质时的相关资料、本机关发市林水局的协查函、市林水局的告知函、本机关对杭州鼎梦建设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杭州鼎梦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杭州鼎梦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规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叁万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建罚〔2020〕15号
当事人:杭州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科迪
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117号
2018年3月19日,杭州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行政许可,之后,我委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其提供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存在虚假情况。经我委会同市林水局核实,查明其提供的“安康丹泉水电站建设工程”项目不存在。
本机关对杭州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科迪作调查询问,王科迪承认申请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提供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有关资料存在虚假的情况。经核实,杭州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本机关《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杭州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资质时的相关资料、本机关发市林水局的协查函、市林水局的告知函、本机关对杭州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杭州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杭州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规定,根据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建罚〔2020〕16号
当事人:浙江汇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明
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油虎线508号1幢4层
2019年5月15日,浙江汇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行政许可,审核发现其提供的中级职称人员鲍克坦的职称证书存在虚假情况。经本机关会同该职称证书发证单位浙江省建投集团核实,查明其职称证书确系不真实。
本机关对浙江汇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明作调查询问,李凯明承认申请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提供的中级职称有关资料存在虚假的情况。经核实,浙江汇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本机关《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浙江汇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资质时的相关资料、本机关对浙江汇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浙江汇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浙江汇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规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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